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车票,可按票面金额(机票加燃油附加费)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21年12月1日起,中国广东、上海等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数电发票,随后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到更多省份。近期新增加试点省份新增了两类发票,即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
同时,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自此,销售方在开票时将填写民航、铁路等特定旅客运输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自然人铁路客票及航空客票的发票开具以后将自动归集至“个税APP”中,个人报销时无需再另外打印,只需在“个税APP”中将开具好的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报销。
*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 个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注册登记后生成“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 进入“发票管理”并点击“发票抬头”,增加常用发票抬头信息;
- 进入“我的票夹”,个人已购买的铁路客票和航空客票将显示在“我购买的”类目中;
- 个人将获取的发票通过“发票推送”功能直接推送至任职受雇单位税务数字账户的收票箱。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样式。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故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非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但其符合市场经营活动常规,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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