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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一个完善的信托管辖区。它拥有现代的信托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源自英国普通法,并由 1961 年受托人条例法案(“法案”, 2013 年和 2015 年更新)和维尔京群岛2003特别信托法案(“VISTA”,2013 年信托更新)进行补充。 《信托法》为信托相关方提供了灵活性和高水平的保护,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设立信托有竞争力的司法管辖区。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无需登记,受托人可豁免提交任何报告,从而确保了信托的高度保密性。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获得牌照幷符合 1990 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TCA”)的各项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赠与税。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税,前提是没有受益人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且该信托没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贸易或经营业务或拥有土地。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通过信托契约设立,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

信托的功能

一、传承规划: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二、资产保护: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三、避免遗嘱认证: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死亡后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 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给后代。

四、税务规划:信托存续期间,根据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税务申报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有税务申报义务。

五、避免强制继承规则: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来自具有严格法律或宗教继承法的国家的个人可以在其继承人之间实施与其住所地法律规定不同的资产分配方案。 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便可以实施委托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六、保密性:信托无需登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公众无法获悉有关信托的资讯。

七、慈善:可以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组织或为了慈善的目的。

八、商业用途: 雇员福利信托。

不同种类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类型,它赋予受托人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资产幷有权酌情分配资产给受益人。委托人通常会给予受托人无法律约束力的意愿书作为指引,在意愿书中列出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愿,意愿书可以不时更新。根据
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律,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可以存续 360 年。

VISTA信托:

2003 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创建了一个名为“VISTA信托”的特殊信托。 VISTA 信托仅用于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的股份,VISTA 信托的主要特点是:

一、VISTA信托只能持有底层 BVI 公司的股份;
二、BVI公司持有的投资没有限制;
三、受托人不承担分散投资或监督信托基金和投资的责任,这是标准信托受托人的基本职责;
四、董事有权对底层BVI 公司持有的资产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VISTA 信托的受托人出售股份需要BVI公司董事的批准;
五、受托人不能担任底层BVI公司的董事。受托人可以对其任命的董事人数、任命谁为董事以及董事的任期施加一些限制;
六、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指定受托人,该指定受托人为 BVI 持牌信托公司或 BVI 私人信托公司;及
七、受托人对向受益人分配资产和编制信托财务报表负有受托责任。

英属维尔京群岛私人信托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 (“PTC”) 可以充当不收取费用的单个信托或一组相关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可以不使用专业受托人的服务,而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或其信任的顾问可以在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担任董事,这使他们在信托资产管理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控制力和延续性。私人信托公司不受 BTCA 规定的监管和发牌制度要求的约束,但私人信托公司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聘请一名持有 BTCA 颁发的 1 类信托许可证的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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