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 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根据《道路运送法》(日文为“道路運送法”)第2条,道路运送业(日文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及机动车道业。其中,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指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有偿为他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之业务。
- 旅客机动车运送业的分类
根据《道路运送法》第3条及日本国土交通省的资料,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主要分类如下表所示:
分类
类别
运行模式
具体例
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路线定期运行
城内巴士、城际巴士
路线不定期运行
公共团体巴士、合乘出租车
区域内运行
一般包租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包车巴士、观光巴士
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出租车、摩托车的士
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工厂从业人员等的接送巴士
根据《道路运送法》,拟经营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人士,应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分为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一般包租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以及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共3类。拟申请上述许可之人士,应满足相应许可基准,基准主要涉及下列事项:
- 营业场所
- 业务用机动车辆数
- 车库
- 休息睡眠设施
- 运行管理体制
- 资金计划
- 法令遵守
- 损害赔偿能力
各类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本所编制的《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一般包租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根据《道路运送法》第7条,以下各项情况之一时,国土交通大臣不得同意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之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人被处于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该刑执行期结束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对申请法人的经营业务拥有重要影响力之人士等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收到行政手续法所规定之通知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经国土交通大臣的检查或质询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不具备与成年人相同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满足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条件;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董事满足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条件。
简要而言,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
- 申请人编制申请资料,向所辖之运输局提交许可申请;
- 申请人参加法令考试,考试未合格者可参加下轮考试(一般包租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申请人最多只能参加2轮考试);
- 运输局初步审查申请资料,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资料;
- 申请人准备及提交运输局要求之额外资料(如有);
- 运输局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事宜及听证会事宜;
- 运输局派工作人员前往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申请人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内容改善营业设施设备;
- 约3~4个月后,运输局签发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证;
- 申请人登记车辆、委任运行管理者等负责人,并办理营业开始备案。
申请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许可申请书;
- 运行管理体制资料;
- 驾驶员的驾驶证副本;
- 运行管理者、安全统筹管理者、整备管理者的履历书及资格证明资料;
- 资金计划书、收支计划书;
- 车库、休息睡眠设施、营业场所的平面图、周边地图及照片;
- 承诺不违反相关法令之宣誓书、承诺购买员工社会保险之宣誓书;
- 驾驶员、运行管理者、安全统筹管理者、整备管理者的就任承诺书;
- (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履历书、资产目录、户籍副本;
- (如申请人为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司章程、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法人董事或员工的登记名册及履历书;
- 车库、休息睡眠设施、营业场所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或租赁合同;
- 车辆的买卖合同、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 运送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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