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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中国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中国税务
中国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一、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

  1. 兼营

    纳税人在经营中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需要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   判别方法

  1.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即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互相独立。

  2.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则不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三、   特殊情形

  1. 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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