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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 - 中國企業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中國稅務
中國企業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一、   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概念

  1. 兼營

    納稅人在經營中既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屬於兼營行為。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項目,通常情況下需要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 混合銷售

    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屬於混合銷售。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   判別方法

  1.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如果不是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的,屬於兼營行為。即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互相獨立。

  2. 增值稅徵稅範圍中只有貨物與服務的組合才可能是混合銷售,其他組合方式如銷售貨物與銷售不動產,則不屬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

三、   特殊情形

  1. 建築企業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徵收率。

  2.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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