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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與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

中國內地與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

中國內地與香港於2006年8月21日簽訂了新一份《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全面性安排"),以消除中國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在跨境經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雙重徵稅的情況。全面性安排在內地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以後取得的所得;而在香港則適用於2007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文將討論部分所得的徵稅權分配:

接所得

營業利潤

按全面性安排第7條規定,香港企業的營業利潤應僅在香港徵稅,即中國內地不獲徵稅權,除非香港企業通過設在中國內地的常設機構在中國內地進行營業,則中國內地可以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徵稅。

受僱所得

根據全面性安排附表第14條,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從事受僱的活動所取得的報酬,須在中國內地徵稅,但若果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該香港居民可予以免稅:
1.
香港居民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在中國內地停留連續累計不超過183天;
2.
此報酬由並非屬中國內地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及
3.
此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中國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間接性所得

股息

根據全面性安排附表第10條,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這是說居民地一方擁有徵稅權。亦容許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一方,即來源地一方,就股息的限制稅率如下:
a.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b.
在其他情況下,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由於股息在香港無須徵稅,因此限制稅率在香港並不適用。

利息

根據全面性安排附表第11條,如香港居民從中國內地居民公司獲得利息收入,該利息徵稅率將減至7%。

特許權使用費

當香港居民收取源於中國內地居民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根據全面性安排附表第12條,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如是對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5%。

財產收益

根據全面性安排附表第13條,香港居民在轉讓中國內地居民公司股份而取得收益時,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則可免於在中國內地徵稅:
1.
轉讓股份之前三年內該中國內地居民公司的財產不是"主要"由不動產組成;或
2.
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未曾直接或間接參與該中國內地居民公司至少25%的資本。

以上討論事項僅是一般信息,如想獲得更多資料,請參閱全面性安排的全文或諮詢專業稅務人員的意見。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44.pdf
- https://www.ird.gov.hk/chs/tax/dta_in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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