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內地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紅涉稅政策簡介
香港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避稅港」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少、稅率低、稅負輕、征管簡便的特點。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的低稅率及簡單稅制極具吸引力,不少內地企業已赴港設立母公司。關於內地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紅的涉稅規定簡介如下:
一、 企業所得稅稅率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為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內地居民企業如向香港非居民企業分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0%,減按10%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 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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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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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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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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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徵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
①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
② 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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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該對方稅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則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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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限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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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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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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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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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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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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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居民企業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佔25%以上,且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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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具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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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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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實際辦公場所和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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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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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要是香港的居民,且在香港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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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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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香港有實質的業務經營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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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5%的優惠稅率。
三、 申請優惠稅率所需資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取得並保有支持其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的信息資料,並按有關規定及時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報告或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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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簽發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支持該證明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內法律依據和相關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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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的納稅情況,特別是與取得由中國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關的納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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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是否構成任一第三方(國家或地區)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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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是否構成中國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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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據以取得中國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關投資(轉讓)合同、產權憑證、利潤分配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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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中國居民公司的持股情況等有關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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