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内地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红涉税政策简介
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极具吸引力,不少内地企业已赴港设立母公司。关于内地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红的涉税规定简介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内地居民企业如向香港非居民企业分红,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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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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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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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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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② 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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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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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限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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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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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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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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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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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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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企业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占25%以上,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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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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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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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实际办公场所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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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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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要是香港的居民,且在香港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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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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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香港有实质的业务经营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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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5%的优惠税率。
三、 申请优惠税率所需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取得并保有支持其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或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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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支持该证明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内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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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纳税情况,特别是与取得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关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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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是否构成任一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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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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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关投资(转让)合同、产权凭证、利润分配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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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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