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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税务处理简介

中国税务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税务处理简介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税务方面的规定详细介绍如下:

  1. 离退休工资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再任职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属于免税范围,须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5.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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