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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中国税务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其详细内容如下:

一、  政策内容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4.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  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

  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 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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