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互認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1年5月14日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標誌着中國內地與香港就認可及協助破產程序達成共識,香港的清盤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而內地破產管理人也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
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指定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的試點工作。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清盤人可向試點地區的法院申請認可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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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已經在香港連續存在6個月以上。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債務人的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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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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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破產程序必須是強制清盤、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以及由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提出並經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
三、香港的破產程序被認可後,即發生與內地啟動破產程序類似的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個別清償,中止有關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
同時,香港律政司亦制定並發佈了《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內地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可參照該指南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行的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請認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請提供履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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