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互认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就认可及协助破产程序达成共识,香港的清盘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的清盘程序,而内地破产管理人也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在内地的破产程序。
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定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香港清盘人可向试点地区的法院申请认可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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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已经在香港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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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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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破产程序必须是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
三、香港的破产程序被认可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
同时,香港律政司亦制定并发布了《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参照该指南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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