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保持獨立的貨幣金融制度和法律體系。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香港並不屬於ODI備案的直接管轄範圍,而是作為境外投資目的地接受中國政府的合規性審查。具體而言,中國境內企業通過ODI渠道對港投資,須依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履行核准/備案程序,涉及敏感行業(含房地產、文娛產業等)及敏感地區的項目,還需同步取得商務部審批。
(一)
企業主體投資要求
- 境內企業通過香港子公司進行跨境投資,須在完成商務部門備案後實施。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所有境內企業(含其香港子公司)的境外直接投資行為均納入監管範疇。
- 備案准入條件包括:投資主體存續期滿1年;單項投資金額達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目標企業存續期滿1年等核心要件。
(二)
自然人主體投資規範
對於境內個人通過香港平台實施的境外投資行為,若採用直接持股模式且不涉及大額資金跨境轉移,通常無需履行ODI備案程序。但當投資規模達到商務部《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標準,或涉足金融、不動產等特殊行業時,仍需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一)
申報材料清單
1
主體資質文件:香港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公司章程及歷次變更文件
2
投資項目證明:目標公司註冊證明、投資協議、股東協議等法律文件
3
資金來源說明: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銀行資信證明、外匯來源說明
4
合規承諾文件:企業合規經營承諾書、投資項目ESG聲明
(二)
行政核准程序
1
材料準備階段: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填報備案信息
2
形式審查周期: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不含補充材料時限)
3
實質審核重點:投資真實性審查、資金合規性審查、符合產業政策審查
4
實質審核重點:投資真實性審查、資金合規性審查、符合產業政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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