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規定 |
一、 |
徵稅原則 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徵稅。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者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者被視為收到的收入,都被歸屬於新加坡的收入,應在新加坡進行申報納稅。反之,如果該收入源自於新加坡境外,或者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不被視為新加坡的收入,則不需要在新加坡納稅。 根據上述原則,凡是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受僱所得均為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即個人應就其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期間所獲得的受僱所得進行申報及納稅,而不論該個人是否為新加坡居民,也不論該所得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支付。相應的,個人獲得來源於境外的受僱所得不必在新加坡課稅,但如果來源於境外之所得是透過境內合夥企業獲得的,則不適用豁免條款而應被課稅。 |
二、 |
稅務年度 新加坡的稅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納稅人應就本稅務年度所取得的收入,在本稅務年度完結後的次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間,進行申報納稅。 |
三、 |
徵稅範圍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所得稅:
個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虛擬貨幣、股權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實物福利是僱員在新加坡因任職受僱從其僱主取得的收益或利益,根據新加坡的所得稅法,某些實物福利對僱員而言,可能屬於應稅所得。通常,實物福利都有對應的特別減免規定,因此適用較低的所得稅率。例如僱主提供的汽車和住房等等。 |
四、 |
申報責任 凡是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了應稅收入的納稅人,都應該主動在指定期間內向稅務局進行申報,即使該年收入不超過新加坡幣20,000元,沒有應繳稅款,但仍然需要申報。除非納稅人收到稅務局無需申報的書面通知。 |
第二節 新加坡稅務居民 |
一、 |
稅務居民的判定 在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表一:外籍人士被認定為稅務居民的條件和稅務影響
|
||||||||||||||||||||||||||||||||||||||||||||||||||||||||||||||||||||||||||||||||||
二、 |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新加坡居民個人納稅人需要就其應稅所得乘以適當稅率得出之結果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是個人計算其應納稅額的所得淨額。納稅人可以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其應稅所得額。
|
||||||||||||||||||||||||||||||||||||||||||||||||||||||||||||||||||||||||||||||||||
三、 |
所得稅稅率 稅務居民個人的所得稅以上一年的收入減除相應的免除事項後以累進方式計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介於2%至24%之間。 稅務年度2024年的個人所得稅可獲得50%減免,減免上限為新加坡幣200元。 表二:新加坡居民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適用於2024年至以後的稅務年度)
|
||||||||||||||||||||||||||||||||||||||||||||||||||||||||||||||||||||||||||||||||||
四、 |
免徵額 新加坡稅務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為每年新加坡幣20,000元,年應稅收入為新加坡幣20,000元或以下的稅率為零,免徵稅,納稅人僅需就年應稅收入超過新加坡幣20,000元的部份按照對應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
||||||||||||||||||||||||||||||||||||||||||||||||||||||||||||||||||||||||||||||||||
五、 |
稅務減免 新加坡稅務居民有權就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以及公積金繳款等事項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納稅人在報稅時可以根據個人情況申請個人所得稅減免。 表三:個人所得稅減免額(適用於2019及以後稅務年度)
|
第三節 新加坡非稅務居民 |
一、 |
非稅務居民定義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於183天的外籍個人,會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在其後的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該外籍人士滿足了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則應以稅務居民身份納稅。 非稅務居民如果一年內在新加坡受僱不到60天,其取得的僱傭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該免稅規定不適用於公司的董事、演藝人員以及專業人士包括專家、顧問等,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4%的稅率,亦無資格享受稅收減免。 如果非稅務居民一年內在新加坡的居留期間為61天至182天,其在新加坡境內賺取的所有收入均需課稅,並且無資格享受稅收減免。其中薪金所得適用15%的稅率,或適用稅務居民的累計稅率,以較高者為準。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4%的稅率. 表五:外籍人士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的稅務影響
|
||||||||||||||||||||||||
二、 |
非稅務居民轉換為稅務居民身份 外籍個人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身份後,在其後的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該外籍人士滿足了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則應以稅務居民身份納稅。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標準為:
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進行首次稅務申報時,只要該外籍人士於上一個稅務年度內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少於183天,就會先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身份進行申報納稅。該外籍人士在其後年度的居住時間及條件一旦達到了稅務居民的判定標準,應向稅務局申請將其非稅務居民身份更改為稅務居民身份進行納稅。納稅人可以就以前年度應交稅款向稅務局申訴,要求進行追朔調整,並申請稅款多退少補。 |
||||||||||||||||||||||||
三、 |
所得稅稅率 表六:新加坡非稅務居民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表
|
第四節 稅收優惠政策 |
一、 |
新加坡境外所得免稅 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僱員從海外賺取的所得,不屬於新加坡應稅所得,無須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應課稅。但是,如有下列情況,則海外所得即屬於應稅所得:
|
二、 |
非通常居民計劃 新加坡政府於2002年推出「非通常居民計劃」(Not Ordinarily Resident,簡稱NOR)。該計劃的目的在於吸引優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條件的「非通常居民計劃」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時間計算其應稅所得。並且,該等人士還可以享受針對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優惠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為期五年的「非通常居民」身份:
根據「非通常居民計劃「的居民僱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有效期為五個連續納稅年度:
時間分攤優惠同時適用於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董事費和僱主為僱員繳納及承擔的新加坡稅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財政預算中宣佈,現行非通常居民計劃將停用。最後一個非通常居民計劃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連續5年期,是從2020年至2024年。現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將自然延續至其身份失效為止。 |
三、 |
區域代表計劃 區域代表計劃是新加坡政府針對受聘於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負擔、以及工作責任涵蓋新加坡以外的地區的人士而設的稅務寬免計劃。該等人士的僱傭合同必須涵蓋多於一個地區(國家)。 區域代表需要根據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時間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等人士必須備存其旅行日程表。該日程表需包含每次離開及進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訪之目的地。在計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數時,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區域代理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的情況下,其應納稅所得額將以累進稅率計算,並且可以享受各種減免。否則將適用非稅務居民的納稅規則。 |
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 |
一、 |
個人所得稅申報 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新加坡政府的在線系統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如果選擇以紙質方式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則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或之前提交。
|
||||||||
二、 |
稅款繳納 如果納稅人同意評稅通知書所示的繳納金額,則應該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30天之內繳納稅款。即使納稅人已經向稅務局提出反對,除非獲得稅務局的同意,否則仍應該在評稅通知書所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稅款。 新加坡稅務局提供了多種支付方式以協助納稅人繳納稅款,其中 GIRO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是稅務局推薦的方式。納稅人通過GIRO可以直接從其個人銀行賬戶中支付稅款,方便快捷,還可以申請免息分期付款。首次使用的納稅人需要填寫Master GIRO Application Form 進行申請。 |
參考資料: | |
1、 |
新加坡公司註冊套裝 #SGLLC03 |
2、 |
新加坡子公司與分公司比較 |
3、 |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持續維護責任指引 |
4、 |
新加坡消費稅(GST)簡介 |
5、 |
新加坡公司代理董事/股東/代理人服務 |
6、 |
新加坡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GIP)指引 |
7、 |
新加坡2020年度財政預算案 |
8、 |
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簡介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