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白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品牌(品名、单位、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白酒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额/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额/∑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数量。
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关联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及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
*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以上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额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以上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以上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 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
* 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以上第1至5 项关系之一。
-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白酒新产品,是指未核定过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
如白酒新产品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60%计算),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如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则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
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新产品,自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70%的,应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符合核价条件起前12个月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若该12个月白酒生产企业无销售数据,以往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的月度平均出厂价格作为出厂价格判断是否符合核价条件。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核价时计算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含)以上的, 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某月度无销售数据的,以之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月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 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是指连续三个月中白酒产品每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
* 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含)以上是指白酒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的20%(含)。
散装白酒及比照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配制酒,参照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白酒产品符合核价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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