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香港公司(修訂)條例2018 -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名册
引言
1、 |
香港立法會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了《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和《2018打擊洗錢及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前述兩項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正式實施。 |
2、 |
前述修訂條例旨在更新香港的監管制度,使其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公布的國際要求一致。特別組織是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訂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香港自1991年開始成為特別組織成員。 |
3、 |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訂明某些特定的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並須取得相關重要控制人的資料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
4、 |
公司修訂條例同時訂明一間香港公司最少要指定一名人士為公司的代表,以提供與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指定代表的資料需記錄於重要控制人名冊。 |
重要控制人之定義
5、 |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即指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指名實體;及須登記法律團體,即為該公司的成員,並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法律團體。但如該人或實體透過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持有或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權利,而該須登記法律實體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該人或實體透過連鎖法律團體持有或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權利,而在該連鎖法律團體的最後一個法律團體是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團體,且該須登記法律實體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等情況下,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實體並不屬於須登記人士。 |
6、 |
單一法團、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或國家或地區的某部分的政府、成員包括兩個或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的國際組織、國家或地區的地方當局或地方政府等團體被視為指名實體。 |
辨別重要控制人
7、 |
某人或某團體如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將被視為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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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記錄在登記冊內之資料
8、 |
如須登記人士為自然人,則需登記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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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若須登記人士為法律團體,則需登記之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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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需登記人士為指名實體,需登記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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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重要控制人之程序
11、 |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
備存期限
12、 |
當某人或某實體已經不再是一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則有關該人或該實體的所有相關資料可以於終止成為實際控制人之日起的六年後被銷毀。 |
指定代表
13、 |
根據修訂條例規定,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代表人(指定代表),以保障實施以上規定,方便包括公司註冊處、金管局、警務處,入境處、海關、廉政公署、證監會、保監處、稅務局等執法機構人員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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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下列人士可以擔任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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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下列關於指定代表之資料必須記錄於重要控制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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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16、 |
凡未履行新法案訂明之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被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如持續未履行責任,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截至有關公司履行所規定之責任。 |
17、 |
通知函收件人在收到有關通知日期起一個月內沒有遵從通知要求或回复的,收件人及(如收件人是法律實體)該實體每一名有關人士構成犯罪,可各處以第4級罰款(港幣25,000)。但收件人證明通知規定為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可以免責。 |
18、 |
任何人故意作出虛假或具欺騙性陳述,或在要項上提供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資料,該人即屬犯罪。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以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以罰款港幣30萬元及監禁2年。 |
啟源之服務
19、 |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是於香港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其聯營公司,包括啟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及啟源秘書有限公司,是於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之註冊代理。啟源可以為客戶之香港公司處理其重要控制人的編制、發出通告、編制及備存重要控制人名稱以及作為客戶香港公司之指定代表。啟源提供前述服務的費用是每年港幣1200元。 |
20、 |
即日起至2018年3月7日,即設置重要控制人名冊之限期,啟源會陸續向本所之香港公司客戶發出此通告,以提醒客戶關於辨別及設置重要控制名冊之責任。而若客戶同意本所於前文第18段之報價,本所會著手進行重要控制之辨別,向客戶發出名冊以便客戶確認名冊資料是否準確,以及編制重要控制人名冊。客戶需於收到本所之通告日期後的30天內回覆本所之通告,並向本所提供其知道或有證據相信某人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人士的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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