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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印花税减免规定

中国税务
印花税减免规定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而言,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然而,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印花税减免规定:

一、  印花税法相关规定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二、  住房相关规定

  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
  4.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6.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7.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8.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9.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三、  社保基金相关规定

  1.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2.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3.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  金融机构/资产/企业改制相关规定

  1.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4.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5. 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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