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所申办的证件为「亚太经济合作商务旅行卡」(The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ABTC),或俗称“APEC CARD”或「APEC商务卡」),有效期限为5年,享多次出入境且每次停留最长3个月之签证待遇(各成员地区核定时间长短不同),专为商务人士所设立。
截至2024年9月,APEC共有19个成员地区,包括澳洲、文莱、智利、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以及2个过渡成员,包括美国与加拿大。
ABTC计划在台湾、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之间并不互相适用,因此持证人不适用前往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
持证人可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地区内自由进出,每次前往有关成员地区时可进行预审,并可免签证停留最长3个月。持证人前往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的预先审批,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仅需办理简化的入台手续,大幅节省出入台轮候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持证人在入台美加时虽然可以使用机场内的特别通道,仍需进行一般的入台程序,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和签证,亦即持证人不享有签证优待,只享有通行便利。
ABTC适合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务人士申请︰
- 持有有效登载身分证字号之台湾有效护照;
- 未受出境限制;
- 从未因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 需要经常在亚太经济合作地区作从事商务或洽公旅行。
备注︰不包括表演者、音乐家、艺术家或同类行业申请。
申请ABTC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商旅卡申请表;
- 六个月内拍摄的两吋证件照2张(<55*45mm,>50*40mm);
- 台湾身份证影印本;
- 有效期足够的护照影印本(护照剩余效期至少5年以上,若效期不足,商旅卡效期同护照效期);
-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 有关机关团体推荐函一份(但重新申请商务卡者免附);
- 最近3个月内核发之无刑事案件纪录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一份(良民证);
- 服务企业之在职证明正本;
- 与成员地区里的生意伙伴经商的相关证明,如发票,订单或合同等;
- 其他应要求之左证文件。
备注:ABTC并不能取代护照。有效护照仍然是主要的旅行证件,ABTC 持有者需要在抵达和离开各成员地区时出示护照和与A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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