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各都、各区、各市、各町、各村的地方公共团体围绕福祉、保健、教育、消防、垃圾处理、公园、道路等日常生活所及范围内进行着各类工作,以确保当地居民可以享受丰富、健康的生活。
个人住民税,是作为上述工作费用的财源,由各居民根据自身能力共同分担的税金。个人住民税由都道府县民税及区市町村民税组成,征收机关是居民于每年1月1日所居住的区市町村(各级政府)。
个人住民税的特别征收,指雇主(支付薪资人士)每月应从支付予员工(纳税义务人)的薪资中,源泉征收该员工的个人住民税,并代员工缴纳至员工住址所在的区市町村之制度。拥有所得税源泉征收义务的雇主,同时拥有从薪资中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住民税的法定义务。
在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薪资,并在本年4月1日取得雇主支出薪资的员工,为特别征收的对象。上述“员工”包括正式员工、短期雇用者、兼职人员、零工、役员等所有员工。
个人住民税有另外一种缴税方式——普通征收。普通征收指,主要拥有事业所得的人士根据区市町村发出的纳税通知缴纳税金之制度。缴纳次数为1年4次,通常分别于6月、8月、10月、12月(或1月),因各区市町村而异。
根据地方税法第41条、第321条之4、第328条之5第1项,拥有所得税源泉征收义务的雇主将由区市町村指定为特别征收义务人(日文“特別徴収義務者”),但平时向不超过2名家务工支付薪资的人士除外。
但是,如果员工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情况,则雇主可以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日文“給与支払報告書”)时一并提交《普通征收转换理由书(日文“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将可能作为例外允许该员工采用普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住民税。
- 员工总人数(不含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不超过2人;
- 已在其它的事业所被特别征收;
- 薪资较低无法代扣税额;
- 非按月支付薪资;
- 个体商户的事业专职者;
- 在5月31日前离职或预计离职。
就一般情况,简要而言,按以下流程特别征收:
- 雇主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区市町村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
- 区市町村计算各员工的个人住民税的税额;
- 雇主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后,如在4月1日有不在职的员工,应在4月15日之前向区市町村长报告情况;
- 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雇主将收到由员工于1月1日住址所在区市町村发出的《特别征收税额决定通知书,随后交付通知书予员工;
- 《特别征收税额决定通知书》中记载了6月至明年5月期间各员工应被雇主源泉征收之住民税的年税额及每月均摊税额,雇主在上述期间内从员工薪资中源泉征收通知书中记载之个人住民税额;
- 雇主应在下个月的10日前,于区市町村(或金融机关、邮政银行等)缴纳相关源泉征收的住民税。平时员工人数不足10人的,经区市町村长的审核同意,可享受缴纳特例,于每年的12月及6月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源泉征收住民税,无需每月缴纳。
如特别征收义务人拒绝采用特别征收、或未按时代缴员工的个人住民税,导致员工的个人住民税出现滞纳,则区市町村征税部门将向特别征收义务人发出督促状,收到督促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税款的,征税部门有权基于地方税法331条扣押、没收特别征收义务人的财产。
特别征收义务人(雇主)或纳税人(员工)为逃避滞纳处罚,故意隐瞒、损坏、处理财产,或拒绝回答征税部门官员的提问、检查,或提供虚假陈述、会计资料,经查明,将额外受到罚款或监禁等处罚。
对于员工而言,特别征收制度可以省去员工前往金融机构纳税的工夫,员工无需担心逾期纳税。另外,相较于1年征收4次的普通征收,特别征收1年分为12次征收,每次所征收的税额较低。对于雇主而言,由于个人住民税的税额计算是由区市町村的政府机构人员进行的,采用特别征收制度后不需要如所得税般计算税额及年末调整,但同时也多承担了一项法定义务,增加雇主的工作量及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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