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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雇用保险的参保人

日本雇用保险的参保人

日本雇用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因此,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如何判断员工是否符合雇用保险的参保条件、在日工作的劳动者如何判断自身是否需要缴纳雇用保险金非常之重要。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结合相关法律,简要介绍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的参保人,整理归纳参保人及非参保人的分类,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雇用保险的参保人

雇用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主要用于向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亦可以向希望接受有利于就业的教育训练的劳动者、以及因抚养儿女、照顾长辈而暂停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帮助。

原则上,被适用事业所雇用之劳动者均属于雇用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但劳动者如果符合雇用保险法第4条或第6条、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或第4条,则不属于参保人。劳动者一旦符合参保条件,强制成为雇佣保险参保人。

二、  参保条件

不论事业所规模大小,满足下列所有参保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成为雇用保险参保人。

  1. 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满20小时

    指劳动者的规定工作时间在1周内应不低于20小时。如劳动者在业务繁忙期等特殊期间中单周工作时间暂时满20小时,但雇用合同规定的单周工作时间低于20小时,则不符合“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满20小时”。

  2. 预计雇用时间满31天

    可明确持续雇用时间未满31天的情况除外,其它所有情况均视为“预计持续雇用时间满31天”。如目前预计持续雇用时间未满31天,但是日后可能因续签雇用合同等原因使持续雇用时间满31天,则在出现上述可能性的时间点,该劳动者成为参保人。

、  非参保人

根据雇用保险法第6条及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4条,符合下列任意一项之人士不属于参保人(下列内容不适用于劳动者为日工的情况)。

  1. 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未满20小时

    劳动者如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未满20小时,则不是参保人。“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指就业规则或雇用合同书规定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1个星期内的应工作时长。

    如规定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则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是该时间与52分之12的乘积;如规定工作时间以年为单位,则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是该时间除52的商;如难以判断规定工作时间,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计算平均规定工作时间。

    新制度“multijob holder”(日文“マルチジョブホルダー”)从2022年1月起实施。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未满20小时之满65岁的劳动者,如被2家以上雇主雇用,且在所有雇主下的合计单周规定工作时间满20小时,则可自愿申请成为参保人。上述劳动者自愿成为参保人后,所有雇主均应为该劳动者缴纳雇用保险金。

  2. 预计持续雇用时间未满31天

    受雇于同一雇主的适用事业所、且预计持续雇用时间未满31天之劳动者不属于参保人。

  3. 季节性雇用

    雇用期间不超过4个月、或单周规定工作时间为20小时~30小时之被季节性雇用的劳动者,不属于参保人。

    如雇用期间不超过4个月的季节性劳动者在已定雇用期间后继续被同一雇主雇用,则从超过原定雇用期间之日起成为参保人,如新定雇用期间及原定雇用期间的合计未超过4个月,则仍不是参保人。

  4. 学生

    原则上学生群体不是参保人,但学校教育法规定下列人士除外:
    (1)  被适用事业所雇用,且毕业后继续被该适用事业所雇用的准毕业生;
    (2)  休学中的学生;
    (3)  参加定时制课程的学生;
    (4)  由厚生劳动省职业安定局长规定的其它人士。

  5. 船员

    以作为渔船的业务人员共同乘坐该渔船为目的被雇用的、船员法第1条规定之船员及即将成为预备船员之人士不是参保人。

  6. 受雇于政府单位

    被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等政府雇用之人士在离职后,如基于其它法令、条例、规则接受的各项工资、津贴优于雇用保险的求职者津贴及就职促进津贴,则可按照下列手续申请成为非参保人:
    (1)  受雇于国家政府或特定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公文书馆、统计中心、国立印刷局、造币局等),且不是非常勤职员之人士,无需申请,不是参保人。
    (2)  受雇于都道府县政府之人士,经该都道府县最高领导人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通过后,成为非参保人。
    (3)  受雇于市町村政府之人士,经该市町村最高领导人向都道府县劳动局长申请通过后,成为非参保人。

四、  特殊职业、工种

除上述第二点所列各类非参保人之外,从事部分特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应根据实际工作中是否具备劳动者属性以判断是否为参保人。以下是部分案例:

  1. 法人的取缔役(董事)及监查役(监事)通常不是参保人,但是如具备劳动者性(例如不具备业务执行权、役员报酬低于工资等),则视为存在雇用关系,成为参保人。

  2. 与雇主同居的家属作为员工时原则上不是参保人,但如果能证明该同居家属听从雇主指示,其就业形态与工资待遇与其它员工相同,且与雇主不在同一利益地位,则视为具备劳动者性。

  3. 家务佣人(日文“家事使用人”)并非劳动基准法定义之劳动者,因此不是参保人。如家务佣人受雇于适用事业所,且不以家务劳动作为本职工作,则成为参保人。

  4. 受雇于驻留军队的劳动者(家务佣人除外)均被视为间接受雇于日本防卫省,虽然受雇于政府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第二点第6项,是参保人。

  5. 外国人技能实习生(从事日本在留资格“技能实习1号イ”“技能实习1号ロ”“技能实习2号イ”“技能实习1号ロ”中特定活动之人士)受邀入境日本,在日本进行研修技能活动时,与邀请单位存在雇用关系,成为参保人。但是,在入境后参加与雇用合同无关的讲席的,在参加期间内与邀请单位不存在雇用关系,不是参保人。

  6. 居家办公人士如果能确认在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工作规则等条件上与在工作地点上班的劳动者保持一致,原则上是参保人。

  7. 在派遣机构登记,受雇于派遣机构的派遣劳动者如单周工作时间满20小时或预计满20小时,则成为参保人。如预计不满20小时,则丧失参保人资格。丧失资格后,如派遣劳动者希望派遣工作单周工作时间满20小时,则重新成为参保人。

  8. 长期缺勤的劳动者只要与雇主的雇用关系持续存在,即使雇主不向其支付工资,也依然是参保人。

五、  参保人的种类

雇用保险参保人一共有4类,分别是一般参保人、高龄参保人、短期雇佣特例参保人、日工劳动参保人。

  1. 一般参保人

    一般参保人(日文“一般被保険者”)是低于65岁,且不是高龄参保人、短期雇佣特例参保人或日工劳动参保人之参保人。

  2. 高龄参保人

    高龄参保人(日文“高年齢被保険者”)是满65岁,且不是短期雇佣特例参保人或日工劳动参保人之参保人。2017年1月1日起,无论在65岁之前是否被持续雇用,劳动者满65岁后被持续雇用的,自动成为“高龄参保人”。

  3. 短期雇用特例参保人

    短期雇用特例参保人(日文“短期雇用特例被保険者”)是被季节性雇用、且既不满足受雇期间不超过4个月,亦不满足单周规定工作时间为20小时~30小时之参保人。

    短期雇用特例参保人持续受雇于同一雇主满1年,则在雇用期间超过1年之日变为一般参保人,如当天满65岁,则变为高龄参保人。

  4. 日工劳动参保人

    日工劳动者(日文“日雇労働者”)指按天数被雇用之人士、以及雇用期间小于30天之人士。日工劳动者中,如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则应在出现符合事实之日起5天内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资格取得备案》,经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确认后,成为日工劳动参保人(日文“日雇労働被保険者”):
    (1)  居住在适用区域(特别区、公共职业安定所所在市町村区域、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相邻市町村的全体或部分区域),且受雇于适用事业所;
    (2)  居住在适用区域以外的区域,且受雇于适用区域内的适用事业所;
    (3)  居住在适用区域以外的区域,且受雇于厚生劳动大臣基于日工劳动市场状况指定之适用区域外的适用事业所;
    (4)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但受雇于适用事业所,且获得管辖住址所在地之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的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日工劳动参保人连续2个月内,分别在单月中受雇于同一雇主且雇用期间满18天,则该日工劳动参保人被视为一般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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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2.   日本劳务派遣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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