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负责人及股东申报介绍
台湾公司为配合洗钱防制政策,协助建置完善洗钱防制体制,强化洗钱防制作为,以增加公司之透明度,并有效掌握公司负责及持有超过10%股份或出资额股东之持股资料,规定台湾公司需于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于指定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申报的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该信息平台是为配合防制洗钱而设立,原则不对外公开查询,所以并不开放任何人查询。但行政机关或法院为办理、调查或审理洗钱防制案件之需要,可以进行查询或申报信息的处理及利用。
原则上申报义务人包含台湾所有公司,除了外商在台分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免除申报义务以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都要依法申报,即使是停业的公司,仍需要申报。
关于申报的期限,除了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需进行年度申报外,新设立的公司应该于设立后的十五日内至平台办理首次的申报。已完成设立申报的公司,如果申报数据有变动时(如增资、减资、董事资料变更等),应于变动后十五日内至平台办理变动申报。公司如果在每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曾因申报资料异动做过变动申报者,即不用再重复做年度申报。
如台湾公司违反申报规定,例如未在期限内申报或申报之资料不实,原则上会先通知违反的公司限期改正,如届期未改正,将处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至改正为止。其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