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個人入息課稅
什麽是個人入息課稅
按香港《稅務條例》所征收的直接稅有三種,分別為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個人入息課稅並非一種稅收項目,而是為適用人士提供一項稅務寬減的安排。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人士包括經營業務的東主或股東,及出租物業業主。納稅人如果只有薪俸稅收入,則無需考慮個人入息課稅。
可透過個人入息課稅申索的免稅額及扣除項目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股東和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的業主均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得稅及物業稅。有關人士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下列扣除項目及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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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賺取物業收入而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物業的應評稅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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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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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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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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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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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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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業務上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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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下承前各年度的虧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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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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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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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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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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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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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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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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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人士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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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條件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
任何個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下述條件,便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1) 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
(2) 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
已婚人士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情況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已婚人士可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如納稅人屬已婚,且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而納稅人及其配偶或任何一方有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兩人均擁有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須予評稅的入息;則納稅人與其配偶可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如納稅人與其配偶是以合並方式評定薪俸稅,則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必須由二人共同申請。
已婚人士如選擇與配偶共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個人的入息總額在作出適當的扣減後,須與其配偶的入息總額合計為共同入息總額,然後評稅。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所評定的應繳稅款,通常會根據夫婦二人在扣除後的入息總額按比例分攤,而他們會各自獲發給評稅通知書。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37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