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子女免稅額
如香港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的未婚子女未滿18歲;或介乎18至25歲並在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無能力工作,那閣下便有資格申索子女免稅額。
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其額外免稅額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7years.htm)。
除非閣下和閣下配偶分開居住或已離婚,否則全部子女免稅額只可由閣下或閣下配偶其中一人申索。 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2(3)條訂明,丈夫與妻子會在以下三種情況被當作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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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一個具管轄權的法院的判令或命令而分開居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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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份妥為簽立的分居契據或任何具有相類似效力的文書而分開居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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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稅務局局長認為很可能是永久分居的情況下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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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27條,子女是指任何應課稅的人的子女,或該人的配偶或前任配偶的子女,不論該子女是否婚生,並包括該人或其配偶各自的或兩人共有的領養子女或繼子女。 領養則指以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
就分開居住或已離婚的人士,必須互相議定由誰人提出申索或如何分攤該免稅額。 否則,香港稅務局局長會根據其供養及教育所作的貢獻來決定分攤子女免稅額的基準。
如閣下在某一課稅年度與配偶分開居住或離婚而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負責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並因供養該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稅額,便可在下一課稅年度申索單親免稅額。 假設父母雙方均以他/她在該課稅年度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同一子女而申索單親免稅額,則該課稅年度的單親免稅額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獨力或主力撫養該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間來分攤。
如閣下欲申請子女免稅額,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9部分即可。
如閣下未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