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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離港清稅

香港薪俸稅 – 離港清稅

雇員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51(7)條,規定任何須繳納稅款的個別人士,如打算離港超過一個月,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內通知香港稅務局,若有合理因由,稅務局亦接受在較短時間內發出的通知。如屬於受雇工作,業務運作或專業工作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個人,則無須把離港事宜通知稅務局。相關人士可致電稅務局提出該項通知或選擇以電郵/傳真/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在收到通知後,將會向該名人士發出報稅表(BIR60),如稅務局在指定時間內未有收到該名人士填妥的報稅表,又或者雇主的款項扣存期快將屆滿或該人士的預計離港日期逼近,以致未能有足夠時間發出報稅表,稅務局會根據有關資料發出估計評稅。

在清繳所有稅款後,稅務局會相繼地向該名人士及其雇主發出同意釋款書。

如在辦理離港清稅手續後有額外薪酬或額外累算收入,亦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雇主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52(6)條,應課稅的個別人士如要離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雇主須在該雇員不遲於離港前一個月,填妥及提交有關表格,把該雇員預期離港日期及截止離港日前的收入通知稅務局,並應扣存須支付給該雇員的一切金錢或金錢等值,由提交有關表格日起計一個月或直至稅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該雇員未能依期把全部稅款清繳,稅務局會采取追討行動,包括向雇主發出「扣款通知書」,要求雇主從扣存金錢或金錢等值的款項替該雇員清繳欠稅。

如在辦理離港清稅手續後始發放其他薪酬或股份獎賞歸屬予該雇員,雇主須提交額外/已修訂的表格。

永久離開香港人士的股份認購權的利益

如雇員在永久離開香港前尚未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稅務局容許這些人士選擇以「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的方法確定稅款,這個名義上的行使認購權日,會設定為納稅人遞交其永久離港的課稅年度最後評稅報稅表當日之前 7 天內的其中 1 天來結算其收益。另一方面,若果納稅人在永久離港前並無選擇在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稅務局亦容許納稅人在永久離港當日起計3個月內作出有關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離港日期會被視為其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的日期,以計算其有關收益。

故納稅人在真正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時將無須再課稅,但若果納稅人日後真正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時,其收益少於名義上行使認購權所評定的收益,納稅人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合適的修訂及重新評稅。

永久離開香港人士的股份獎賞的利益

若雇員獲得股份獎賞,股份已授予但尚未歸屬予他,而"歸屬後計"法又適用的話,納稅人可采用上述股份認購權的相同做法,在永久離港前盡早結算稅款。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ir6158c.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6c.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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