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离港清税
雇员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7)条,规定任何须缴纳税款的个别人士,如打算离港超过一个月,须在不迟于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内通知香港税务局,若有合理因由,税务局亦接受在较短时间内发出的通知。如属于受雇工作,业务运作或专业工作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个人,则无须把离港事宜通知税务局。相关人士可致电税务局提出该项通知或选择以电邮/传真/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税务局。
香港税务局在收到通知后,将会向该名人士发出报税表(BIR60),如税务局在指定时间内未有收到该名人士填妥的报税表,又或者雇主的款项扣存期快将届满或该人士的预计离港日期逼近,以致未能有足够时间发出报税表,税务局会根据有关资料发出估计评税。
在清缴所有税款后,税务局会相继地向该名人士及其雇主发出同意释款书。
如在办理离港清税手续后有额外薪酬或额外累算收入,亦应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雇主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2(6)条,应课税的个别人士如要离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不迟于离港前一个月,填妥及提交有关表格,把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及截止离港日前的收入通知税务局,并应扣存须支付给该雇员的一切金钱或金钱等值,由提交有关表格日起计一个月或直至税务局发出「同意释款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如该雇员未能依期把全部税款清缴,税务局会采取追讨行动,包括向雇主发出「扣款通知书」,要求雇主从扣存金钱或金钱等值的款项替该雇员清缴欠税。
如在办理离港清税手续后始发放其他薪酬或股份奖赏归属予该雇员,雇主须提交额外/已修订的表格。
永久离开香港人士的股份认购权的利益
如雇员在永久离开香港前尚未行使,转让或放弃认购权,税务局容许这些人士选择以「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的方法确定税款,这个名义上的行使认购权日,会设定为纳税人递交其永久离港的课税年度最后评税报税表当日之前 7 天内的其中 1 天来结算其收益。另一方面,若果纳税人在永久离港前并无选择在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税务局亦容许纳税人在永久离港当日起计3个月内作出有关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离港日期会被视为其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的日期,以计算其有关收益。
故纳税人在真正行使、转让或放弃认购权时将无须再课税,但若果纳税人日后真正行使、转让或放弃认购权时,其收益少于名义上行使认购权所评定的收益,纳税人可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合适的修订及重新评税。
永久离开香港人士的股份奖赏的利益
若雇员获得股份奖赏,股份已授予但尚未归属予他,而"归属后计"法又适用的话,纳税人可采用上述股份认购权的相同做法,在永久离港前尽早结算税款。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i/pdf/ir6158c.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6c.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3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