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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子女免税额

香港薪俸税 - 子女免税额

如香港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的未婚子女未满18岁;或介乎18至25岁并在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那阁下便有资格申索子女免税额。

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其额外免税额可参阅以下网址(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7years.htm)。

除非阁下和阁下配偶分开居住或已离婚,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阁下或阁下配偶其中一人申索。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3)条订明,丈夫与妻子会在以下三种情况被当作分开居住:

根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一个具管辖权的法院的判令或命令而分开居住;或

根据一份妥为签立的分居契据或任何具有相类似效力的文书而分开居住;或

在香港税务局局长认为很可能是永久分居的情况下分开居住。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7条,子女是指任何应课税的人的子女,或该人的配偶或前任配偶的子女,不论该子女是否婚生,并包括该人或其配偶各自的或两人共有的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领养则指以香港法律所承认的任何方式而领养。

就分开居住或已离婚的人士,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或如何分摊该免税额。 否则,香港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其供养及教育所作的贡献来决定分摊子女免税额的基准。

如阁下在某一课税年度与配偶分开居住或离婚而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负责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并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便可在下一课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 假设父母双方均以他/她在该课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同一子女而申索单亲免税额,则该课税年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抚养该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间来分摊。

如阁下欲申请子女免税额,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9部分即可。

如阁下未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申请,只要不超过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评税主任提出相关修订: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六年内或有关课税年度评税通知书发出后六个月内,以期限较后者为准,并详述有关的遗漏和提供有关的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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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allowanc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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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rd.gov.hk/chs/faq/al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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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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