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應課薪俸稅通知
若閣下有須課稅入息,便應通知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稅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便應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評稅基期是指有關課稅年度內最終須納稅的入息的計算期間。薪俸稅的評稅基期是每年的4月 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因此,閣下若須課稅,但未有收到報稅表,便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就薪俸稅而言,即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或填妥IR6167表格方式通知稅務局,要求發出報稅表。
個別人士報稅表通常在每年的5月份整批發出,此報稅表須於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交回予稅務局,用以申報有關評稅基期內的入息,若有涉及獨資經營業務,則其提交期限可延展至三個月內。假如閣下有聘請稅務代表的話,在符合某些情況底下,提交期限可再獲延長。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noc.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bel21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