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应课薪俸税通知
若阁下有须课税入息,便应通知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评税基期是指有关课税年度内最终须纳税的入息的计算期间。薪俸税的评税基期是每年的4月 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因此,阁下若须课税,但未有收到报税表,便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就薪俸税而言,即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或填妥IR6167表格方式通知税务局,要求发出报税表。
个别人士报税表通常在每年的5月份整批发出,此报税表须于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交回予税务局,用以申报有关评税基期内的入息,若有涉及独资经营业务,则其提交期限可延展至三个月内。假如阁下有聘请税务代表的话,在符合某些情况底下,提交期限可再获延长。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noc.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bel21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