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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个人入息课税

香港薪俸税 - 个人入息课税

什么是个人入息课税

 按香港《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并非一种税收项目,而是为适用人士提供一项税务宽减的安排。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人士包括经营业务的东主或股东,及出租物业业主。纳税人如果只有薪俸税收入,则无需考虑个人入息课税。

可透过个人入息课税申索的免税额及扣除项目

 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股东和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的业主均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利得税及物业税。有关人士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下列扣除项目及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款 :

  1. 为赚取物业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4. 居所贷款利息;
  5. 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缴付的合资格保费;
  6. 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7.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业务上的亏损;
  8.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及
  9. 以下个人免税额:
  • 基本免税额;
  • 已婚人士免税额;
  • 子女免税额;
  •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供养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免税额;
  • 单亲免税额;
  • 伤残人士免税额;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条件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

任何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符合下述条件,便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1) 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及
(2)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

已婚人士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情况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已婚人士可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如纳税人属已婚,且并非与配偶分开居住,而纳税人及其配偶或任何一方有资格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两人均拥有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则纳税人与其配偶可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如纳税人与其配偶是以合并方式评定薪俸税,则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必须由二人共同申请。

已婚人士如选择与配偶共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个人的入息总额在作出适当的扣减后,须与其配偶的入息总额合计为共同入息总额,然后评税。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所评定的应缴税款,通常会根据夫妇二人在扣除后的入息总额按比例分摊,而他们会各自获发给评税通知书。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3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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