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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

香港薪俸税 – 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

如税务局的评税主任接纳阁下是获雇主提供居所,居所「租值」将会包括在阁下的应予评税的入息内,以计算应缴的薪俸税税款。假如评税主任不接纳的话,则会把有关福利视为额外赏赐,须全数缴纳薪俸税。
以下例子属额外赏赐:
  • 租金津贴;
  • 雇主发还楼宇按揭供款;以及
  • 雇主补助楼宇按揭利息款项。
居所的租值是根据纳税人的全部入息,减去支出及开支(不包括个人进修开支),然后按居所的类别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
居所类别
分比
一个住宅单位/服务式住宅
10%
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两间房间
8%
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一间房间
4%

当雇主提供一住宅单位作为阁下的居所,而计算出来的「租值」较该居所的「应课差饷租值」为大的话,阁下有权选择将「应课差饷租值」代替计算出来的「租值」,减低应缴付的薪俸税。 如阁下要支付租金予业主或雇主,亦可从「租值」减去该笔租金。

雇主付还雇员所支付的租金

就阁下本人直接向业主租住居所而获发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情况来说,如雇主已设立并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则评税主任会接纳该情况为「由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将居所的「租值」,而不是将「付还租金」,计入应予评税的入息内。

不过,如雇主没有监管阁下如何使用「付还租金」,或尚未能设立及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评税主任会将该笔「付还租金」当作现金津贴,全数计入阁下的应予评税的入息内。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课税年度获得来自香港的已收取或应收取入息,不论付款地点在那里,均须在该课税年度就该等入息缴纳薪俸税。

以下例子解释雇员获发还全部或部分租金时应予评税的入息的计算方式:

例一
W女士的雇主每月除了支付50,000港元薪金给她外,还会每月发还W女士所支付的全部居所租金10,000港元,但必须查核租单收据方予发还。W女士的应予评税的入息计算如下:

港元

收入

$(50,000 x 12)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60,000

应予评税的入息

660,000


例二
如W女士每月只获发还部分租金8,000港元,W女士的应予评税的入息计算如下:

港元

收入

$(50,000 x 12)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 $(2,000 x 12)

60,000

应予评税的入息

660,000


在提交报税表时,阁下无须夹附租约、租单收据、每月支付租金证据等证明文件,但必须保留这些文件,以便税务局日后抽查时可提交查验。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chargeable/residen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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