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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