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規定
問: |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答: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問: |
哪些情況下企業應當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問: |
除上述情形外,還有哪些情況將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
答: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問: |
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是否就不得再解除勞動合同? |
答: |
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企業無法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但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解除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
問: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是否必須接受? |
答: |
此條款根據各個地方自行規定執行。根據上海市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在企業也同意續訂的基礎上,才應該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企業不同意續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