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
问: |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问: |
哪些情况下企业应当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问: |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哪些情况将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
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问: |
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就不得再解除劳动合同? |
答: |
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无法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解除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
问: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必须接受? |
答: |
此条款根据各个地方自行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在企业也同意续订的基础上,才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企业不同意续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