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合同無效條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合同時,往往除了約定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可能還會約定其他的相關內容,例如競業協議、保密協議等等。並不是所有約定的條款都有效,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需要注意以下情況,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無效:
第一種情況: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勞動者由於自身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以及公積金。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社保和公積金強制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保和公積金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該約定也沒有法律效益。如果被社保或者公積金監察或者出現勞動糾紛等情況,可能會需要補繳往年未繳的社保和公積金。
第二種情況:
用人單位為避免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出離職,與勞動者約定:「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第32條提及:「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於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造成用人單位有相關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向勞動者追溯相關損失,而非違約金。用人單位也需要向勞動者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種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需要在滿足相關條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錄用條件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並留有相關的書面證據,例如相關的績效考核、錄取說明書等等。具體的相關材料,可以諮詢我們啟源。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可能還存在着許多約定條款無效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勞動合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約定: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約定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約定加班不調休或者加班費等等)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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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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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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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