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合同时,往往除了约定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可能还会约定其他的相关内容,例如竞业协议、保密协议等等。并不是所有约定的条款都有效,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无效:
第一种情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社保和公积金强制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和公积金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该约定也没有法律效益。如果被社保或者公积金监察或者出现劳动纠纷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缴往年未缴的社保和公积金。
第二种情况:
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与劳动者约定:“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32条提及:“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并造成用人单位有相关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者追溯相关损失,而非违约金。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种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并留有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相关的绩效考核、录取说明书等等。具体的相关材料,可以咨询我们启源。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可能还存在着许多约定条款无效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劳动合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约定: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约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约定加班不调休或者加班费等等)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