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如需裁減的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雖然沒有達到二十人但需裁減的人數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與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以後,將裁減人員的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減人員。
- 企業依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 企業的生產經營發生了嚴重的困難。
- 企業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企業的經營方式進行了調整,勞動合同經變更後仍然需要裁減人員。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的經濟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企業進行人員裁減時,應當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 與本單位已經訂立了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 與本單位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 員工家庭中無其他的就業人員,家中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是未成年人的人員。
企業裁減以下人員可能會被判定為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且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
-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人員。
- 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目前正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人員。
-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人員。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
如用人單位因按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了人員,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又需重新招用人員的,用人單位則應優先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且在同等的條件下優先招用之前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的裁員方案得到了工會或職工的認可,且企業將裁減人員的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企業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如下:
職工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標準計算。不滿6個月按0.5個月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月工資標準如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工資標準3倍的,用人單位可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裁員所依據的理由為「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的經濟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在此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但並未對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需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此處的月工資應按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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