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如需裁减的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二十人但需裁减的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以后,将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 企业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 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的困难。
- 企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劳动合同经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的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进行人员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 与本单位已经订立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 与本单位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 员工家庭中无其他的就业人员,家中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是未成年人的人员。
企业裁减以下人员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
-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 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目前正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人员。
-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人员。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如用人单位因按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了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又需重新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则应优先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且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招用之前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的裁员方案得到了工会或职工的认可,且企业将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职工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不满6个月按0.5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标准如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3倍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裁员所依据的理由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的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并未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需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的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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