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擴大QFLP試點範圍
隨著中國加快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作為外資股權投資(以下簡稱QFLP)的一部分,上海通過引入新的模式和投資範圍,繼續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先鋒。對於希望投資於更廣泛的中國資產類別(如不良債務)的外國資產管理公司而言,這些跡象是可喜的。
在推行這種新結構之前,外國資產管理公司應警惕稅收影響。對於那些通過QFLP等利基結構投資於中國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在QFLP中,相關稅收法規的缺失和地方實踐的不一致,帶來了更多的稅收不確定性。
在最近的一次媒體採訪中,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軍先生宣佈了QFLP試點在上海的擴展範圍。除了現有的由外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以美元計價的基金模式外,新計劃現在還包括兩種新模式,即1)外國基金經理管理人民幣基金和;2)國內基金經理管理以美元計價的基金。
新的QFLP計劃還擴大了QFLP基金的投資範圍,從股票投資擴大到優先股、定向增發、可轉換債券、夾層債務和不良債務投資。這拓寬了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QFLP結構進入的資產類別,尤其是在不良貸款(NPLs)市場。QFLP基金是一種有限合夥制基金,提供法律和商業上的靈活性,以及稅收優惠,因此應該成為外資投資於不良貸款的一個受歡迎的結構。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在以前的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獨資企業(WFOE)投資國內不良貸款市場。不良貸款外商獨資企業的利潤應按25%的稅率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向外國投資者返還上游股息將吸引中國10%的預提所得稅。這表示有效所得稅成本為32.50%。相反,以有限合夥制形式存在的QFLP基金是准透明企業,用於公司所得稅。因此,該基金獲得的收益僅在合作夥伴一級徵稅一次。因此,QFLP對於外國投資者而言似乎是一種更具稅收效率的結構。儘管從技術上講是正確的,但對於QFLP基金的外國有限合夥人的稅收,目前的中國稅收法律法規尚不完全清楚。這意味著QFLP基金下的外國有限合夥人的實際稅率可能會根據當地慣例而有所不同。
考慮使用QFLP結構在中國進行不良貸款投資的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將面臨各種稅收不確定性,例如QFLP基金下的外國有限合夥人是否會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並從該基金分配的利潤中徵收25%的中國企業所得稅?要麼,QFLP基金分配的利潤是否會被視為外國有限合夥人的被動收入,並需繳納10%的預提稅?外國有限合夥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減少QFLP基金分配的利潤中的中國所得稅嗎?
在QFLP基金級別上,中國稅務機關會否接受國稅發(2003)32號稅務通知所規定的基於投資組合的回收方式來計算外國有限合夥人的應稅收益?決議收益是否按QFLP基金水平進行增值,在大多數情況下,QFLP基金是以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運作的。發票在募集處置資金時是否會成為QFLP基金的問題?稅收會對整體投資回報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當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QFLP框架下制定投資計劃時,需要仔細考慮和解決這些問題
上海QFLP的新舉措,以及最近的改革,代表了上海成為頂級金融中心的承諾。隨著外國資產管理公司通過QFLP結構尋求新的投資方式,它們將面臨新的不確定稅收問題的挑戰。外國資產管理公司應密切關注QFLP稅收的發展,並考慮與上海主管稅務部門接觸,瞭解最新的管理實踐,以減少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