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49條之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補足出資,同時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252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可以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上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人民幣以上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根據《公司法》第50條及第99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設立時應實繳出資的其他股東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發起人應在出資差額的範圍內與出資不足股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51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敦促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不設董事會的公司,應由行使董事會職權的唯一董事行使董事會的核查催繳出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52條之規定,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寬限期屆滿後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所對應的股權。
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註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6個月內未轉讓或者註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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