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正常存量有限責任公司,如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以內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如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不足5年的,則無需調整出資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正常存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如出資期限、註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如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公司應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調整發起人認繳的股份數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