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公積金彌補中國公司的虧損?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的公積金可以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但彌補虧損時應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足以彌補虧損的,則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在此次公司法修訂之前,資本公積金是禁止用於彌補公司虧損的。
為釐清以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等相關問題,中國財政部於2025年6月9日頒佈了《關於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資〔2025〕101號)。根據該通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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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積金彌補虧損時,虧損金額應以本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不早於2024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為依據,以期末未分配利潤負數彌補至零為限,先依次沖減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仍不足以彌補虧損的,方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以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須以下列行為淨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為限:
(1)接受用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接受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方式,或者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捐贈方式進行的資本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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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除非已取得權屬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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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可能出現變動的,需待數額固定後方能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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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積金彌補虧損時,公司應制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說明虧損的情況、彌補虧損的原因以及擬用於彌補虧損的公積金來源、金額和方式等,形成董事會決議,並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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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時,公司應自股東會作出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決議之日起30日內通知債權人或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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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時,公司應在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時,在財務報表附註的「未分配利潤」項下單獨披露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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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7月1日起,公司以公積金彌補虧損不符合財資〔2025〕101號通知要求的,須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做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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