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正常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如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则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正常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如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如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调整发起人认缴的股份数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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