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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股東的投票權介紹

美國公司股東的投票權介紹

投票權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政策事項進行投票的權利。通常,只有登記在冊的股東才有資格在股東大會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投票(除非他們持有無表決權的股份)。公司記錄將列出會議前所有流通股的所有者及其持股日期。

與民主政府中個人通常擁有的單一投票權不同,民主政府下股東擁有的投票權與他們擁有的股份數量相對應。因此,擁有公司 50% 以上股份的人擁有多數投票權,同時極有可能擁有該公司的控股權。接下來我們將簡單介紹美國公司股東的投票權。

一、  法定人數與投票表決

  1. 如何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假設已按規定發出會議通知,股東只有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才能在會議上採取行動。要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以及確定投票是否足以採取行動),取決於股份數量,而不是股東人數。每股流通股有一票表決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當多數流通股出席會議時,即達到法定人數。

    舉例: 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公司有 700 名股東。要達到法定人數,必須至少有 10,001 股出席或派代表出席會議。如果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股東就不能在會議上採取行動。一旦達到法定人數,在整個會議期間都被視為出席,股東離開會議與此無關。董事投票的規則有所不同;在董事投票時,如果有人離開會議,法定人數就會喪失。

  2. 達到法定人數後的投票表決

    (1)
    董事的選舉

    一旦達到法定人數,如果股東要選舉董事,則無論是否獲得多數票,在某個董事席位上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都將當選。

    (2)
    章程的修改

    對於可能提交股東投票表決的常規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則存在權力劃分的問題。大多數州只要求就該事項實際投票的多數票。

    舉例: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在一次會議上,有 12,000 股出席(因此達到法定人數)。在這 12,000 股中,只有 10,000 股對某項提案進行了實際投票。根據傳統規則,至少要有 6,001 股股份投 "贊成 " 票才能通過決議,即出席會議的多數股份。而根據現代觀點,只需 5,001 股股份投 "贊成 " 票,即實際投票的股份佔多數。

    (3)
    董事的免職

    如果股東要在董事任期屆滿前投票罷免該董事,特拉華州仍然沿用傳統的做法,要求獲得有投票權的多數股份的贊成票。

    舉例: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在一次會議上,有 12,000 股股份出席(因此達到法定人數)。在出席會議的 12,000 股股份中,10,000 股實際投票決定是否在某位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在特拉華州,董事不能被罷免。罷免必須由有表決權的多數股份批准,而不是出席會議的多數股份或實際投票的多數股份。由於有 20,000 股流通股,因此需要過半數的股份(至少 10,001 股)投票贊成罷免該董事。由於只有 10,000 股投票,因此無法滿足這一要求。

    與此相反,現代方法認為,罷免董事只需在實際投票中獲得多數票即可。在上面的例子中,由於有 10,000 股股份對該問題進行了投票,如果至少有 5,001 股股份投票贊成罷免該董事,她就會被罷免。

    (4)
    公司的根本性變更的審批

    當股東投票批准公司的根本性變更,如合併。傳統觀點(包括德克薩斯州和俄亥俄州在內的一些州仍在沿用)認為,根本性變更必須獲得三分之二有權投票股份的批准。而《美國商業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提出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根本性變更必須獲得過半數有權投票股份的批准。根據這一觀點,根本性變更只需獲得就該事項實際投票的大多數股份的批准即可。

二、  累積投票

累積投票適用於股東選舉董事的情況。它不適用於股東就其他事項進行投票。它是一種增加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中獲得代表權機會的手段。股東選舉董事時,要麼採用 "直接 "投票,要麼採用 "累積 "投票。無論哪種方式,董事候選人都將以多數票當選;只要她獲得的票數多於其他候選人,即使不是多數票,她也會當選。

三、  代理投票

股東可以選擇通過代理人投票,建立一種代理關係,即股東(作為委託人)指定代理人(受委託人)代表自己投票。《美國商業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使用 "proxy "一詞來指代股東投票的代理人,規定股東 "可以通過簽署委任表格或電子傳輸的方式,委任一名代理人代為投票或以其他方式行事。」法院支持忽略代理姓名、會議日期或執行日期的委任。此外,指定的代理本身不一定是股東。

  1. 代理權的有效期有多長?

    在大多數州,除非文件另有規定,委託代理人的有效期默認為 11 個月。在少數州,有一個絕對的期限,比如說 7 年,超過這個期限,委託書就無效了。但在大多數州,委託書在其規定的任何時間內都有效。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則為 11 個月。(理論上說,應在每次年度會議前執行新的委託書)。

    由於委託投票是一種代理,股東可以隨意撤銷委任。因此,無論代理期限多長,都可以隨時撤銷。撤銷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執行較後的代理委任構成對先前不一致委任的撤銷。由於後來的代理委託會撤銷先前的委託,因此代理委託文件必須註明日期。

    在有爭議的情況下,選舉檢查員必須確定哪個是特定股東最近簽署的委任書,以決定如何對股份進行投票。股東出席會議也可能構成撤銷委託書,但這取決於股東的意圖。股東可能需要在會議上表達撤銷的意圖。股東死亡也將導致撤銷委託,至少是在公司獲悉股東死亡的情況下。

  2. 代理的任命是否能夠不可撤銷?

    一般來說,任命表中僅聲明不可撤銷是沒有意義的。但最高法院規定,聲稱不可撤銷的委任如果 "附帶利益",則為不可撤銷。這意味着,除了作為股東代理人投票的利益之外,代理人還擁有股票的其他利益。例如,如果委託給了股票已被抵押(如作為貸款抵押品)的人,則該委託將 "附帶權益"。

    舉例: S 在年度會議記錄日是公司的股東,因此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在記錄日期之後,但在年會召開之前,S 將股票賣給了 P。S 簽署了一份委託書(或電子傳輸),授權 P 在年會上對股票進行投票,委託書規定不可撤銷。這份委託書之所以不可撤銷,是因為委託書上寫明了這一點,而且委託書 "附帶利益":委託人擁有股份,因此除了投票之外,還擁有其他利益。

    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股東投票時允許指定代理人。但在董事投票時則不允許。公共政策要求董事在投票時做出獨立判斷。因此,董事之間的代理投票無效。

參考資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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