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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股东的投票权介绍

美国公司股东的投票权介绍

投票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政策事项进行投票的权利。通常,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有资格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除非他们持有无表决权的股份)。公司记录将列出会议前所有流通股的所有者及其持股日期。

与民主政府中个人通常拥有的单一投票权不同,民主政府下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与他们拥有的股份数量相对应。因此,拥有公司 50% 以上股份的人拥有多数投票权,同时极有可能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接下来我们将简单介绍美国公司股东的投票权。

一、  法定人数与投票表决

  1. 如何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假设已按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股东只有在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才能在会议上采取行动。要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以及确定投票是否足以采取行动),取决于股份数量,而不是股东人数。每股流通股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当多数流通股出席会议时,即达到法定人数。

    举例: 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公司有 700 名股东。要达到法定人数,必须至少有 10,001 股出席或派代表出席会议。如果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就不能在会议上采取行动。一旦达到法定人数,在整个会议期间都被视为出席,股东离开会议与此无关。董事投票的规则有所不同;在董事投票时,如果有人离开会议,法定人数就会丧失。

  2. 达到法定人数后的投票表决

    (1)
    董事的选举

    一旦达到法定人数,如果股东要选举董事,则无论是否获得多数票,在某个董事席位上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都将当选。

    (2)
    章程的修改

    对于可能提交股东投票表决的常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则存在权力划分的问题。大多数州只要求就该事项实际投票的多数票。

    举例: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在一次会议上,有 12,000 股出席(因此达到法定人数)。在这 12,000 股中,只有 10,000 股对某项提案进行了实际投票。根据传统规则,至少要有 6,001 股股份投 "赞成 " 票才能通过决议,即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份。而根据现代观点,只需 5,001 股股份投 "赞成 " 票,即实际投票的股份占多数。

    (3)
    董事的免职

    如果股东要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投票罢免该董事,特拉华州仍然沿用传统的做法,要求获得有投票权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

    举例:公司有 20,000 股流通股。在一次会议上,有 12,000 股股份出席(因此达到法定人数)。在出席会议的 12,000 股股份中,10,000 股实际投票决定是否在某位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在特拉华州,董事不能被罢免。罢免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批准,而不是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份或实际投票的多数股份。由于有 20,000 股流通股,因此需要过半数的股份(至少 10,001 股)投票赞成罢免该董事。由于只有 10,000 股投票,因此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与此相反,现代方法认为,罢免董事只需在实际投票中获得多数票即可。在上面的例子中,由于有 10,000 股股份对该问题进行了投票,如果至少有 5,001 股股份投票赞成罢免该董事,她就会被罢免。

    (4)
    公司的根本性变更的审批

    当股东投票批准公司的根本性变更,如合并。传统观点(包括德克萨斯州和俄亥俄州在内的一些州仍在沿用)认为,根本性变更必须获得三分之二有权投票股份的批准。而《美国商业公司法》(2016 年修订版)提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本性变更必须获得过半数有权投票股份的批准。根据这一观点,根本性变更只需获得就该事项实际投票的大多数股份的批准即可。

二、  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适用于股东选举董事的情况。它不适用于股东就其他事项进行投票。它是一种增加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获得代表权机会的手段。股东选举董事时,要么采用 "直接 "投票,要么采用 "累积 "投票。无论哪种方式,董事候选人都将以多数票当选;只要她获得的票数多于其他候选人,即使不是多数票,她也会当选。

三、  代理投票

股东可以选择通过代理人投票,建立一种代理关系,即股东(作为委托人)指定代理人(受委托人)代表自己投票。《美国商业公司法》(2016 年修订版)使用 "proxy "一词来指代股东投票的代理人,规定股东 "可以通过签署委任表格或电子传输的方式,委任一名代理人代为投票或以其他方式行事。”法院支持忽略代理姓名、会议日期或执行日期的委任。此外,指定的代理本身不一定是股东。

  1. 代理权的有效期有多长?

    在大多数州,除非文件另有规定,委托代理人的有效期默认为 11 个月。在少数州,有一个绝对的期限,比如说 7 年,超过这个期限,委托书就无效了。但在大多数州,委托书在其规定的任何时间内都有效。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为 11 个月。(理论上说,应在每次年度会议前执行新的委托书)。

    由于委托投票是一种代理,股东可以随意撤销委任。因此,无论代理期限多长,都可以随时撤销。撤销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执行较后的代理委任构成对先前不一致委任的撤销。由于后来的代理委托会撤销先前的委托,因此代理委托文件必须注明日期。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选举检查员必须确定哪个是特定股东最近签署的委任书,以决定如何对股份进行投票。股东出席会议也可能构成撤销委托书,但这取决于股东的意图。股东可能需要在会议上表达撤销的意图。股东死亡也将导致撤销委托,至少是在公司获悉股东死亡的情况下。

  2. 代理的任命是否能够不可撤销?

    一般来说,任命表中仅声明不可撤销是没有意义的。但最高法院规定,声称不可撤销的委任如果 "附带利益",则为不可撤销。这意味着,除了作为股东代理人投票的利益之外,代理人还拥有股票的其他利益。例如,如果委托给了股票已被抵押(如作为贷款抵押品)的人,则该委托将 "附带权益"。

    举例: S 在年度会议记录日是公司的股东,因此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在记录日期之后,但在年会召开之前,S 将股票卖给了 P。S 签署了一份委托书(或电子传输),授权 P 在年会上对股票进行投票,委托书规定不可撤销。这份委托书之所以不可撤销,是因为委托书上写明了这一点,而且委托书 "附带利益":委托人拥有股份,因此除了投票之外,还拥有其他利益。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股东投票时允许指定代理人。但在董事投票时则不允许。公共政策要求董事在投票时做出独立判断。因此,董事之间的代理投票无效。

参考资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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