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公司處於非破產、非解散、非執行狀態下也可以適用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人民法院原則上並不支持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規則僅允許在以下情形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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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依據:《破產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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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在解散。【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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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的。【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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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惡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以逃避債務的。【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6條】
新公司法第54條則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一規定意味着只要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即使公司處於非破產、非解散、非執行狀態,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適用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
新公司法第54條擴大了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的適用範圍,加強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然而,新公司法並未對「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標準做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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