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公司处于非破产、非解散、非执行状态下也可以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人民法院原则上并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则仅允许在以下情形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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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据:《破产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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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在解散。【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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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的。【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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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的。【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
新公司法第54条则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即使公司处于非破产、非解散、非执行状态,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
新公司法第54条扩大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然而,新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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