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9条之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252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可以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50条及第99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实缴出资的其他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应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与出资不足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敦促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应由行使董事会职权的唯一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核查催缴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52条之规定,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所对应的股权。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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