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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中国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及受让人需承担的出资义务及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部分股权出资的义务。如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转让人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二、  转让出资期限届满但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期限届满但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人及受让人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瑕疵情形的,则应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出资瑕疵包括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  新规定的溯及力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已完成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如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关于转让人及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应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人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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