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首先應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部分股權出資的義務。如股權轉讓完成後,受讓人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期限屆滿但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人及受讓人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出資瑕疵情形的,則應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出資瑕疵包括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根據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已完成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如受讓人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關於轉讓人及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應適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