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及投資資本
在越南外商投資最常見的形式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下文提到的公司或外資企業均特指有限責任公司。除部分特定行業(例如銀行、房地產、航空等行業)外,設立外資企業並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但投資方應根據外資企業的規模及經營範圍確定所投入的註冊資本金額。在設立外資企業時提交的章程等文件內需確定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及投資資本,註冊資本金及投資資本金額將記載於外資企業的投資登記證(IRC)內,註冊資本金額還將記載於企業登記證(ERC)內。
根據越南法律的定義,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章程記載的投資方承諾在一定期間內繳付的出資額。投資方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於其承諾的出資額。投資資本則是指實施投資項目所需的總資本金額,包括註冊資本金額及中長期借款額度。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可以有差額也可以是等額。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有法定的出資期限,而投資資本則無此規定。投資方應根據投資登記證(IRC)及公司章程記載的時限履行出資義務。在企業登記證(ERC)簽發之日起90日內投資方須完成全部註冊資本的出資。如未按期完成出資,將產生罰款,投資登記證(IRC)也可能被撤銷。
註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的資產。如為貨幣出資,則外國投資方須將資本金匯入外資企業的直接投資資本金賬戶(DICA)。根據相關規定,一家外資企業只能在一家持牌銀行開立一個直接投資資本金賬戶(DICA)。如外資企業希望在另一家持牌銀行開立直接投資資本金賬戶(DICA),則必須註銷之前已開立的資本金賬戶,並將全部註冊資本餘額轉入新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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